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凉府发〔2023〕24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凉府发〔2023〕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规范我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采用委托招标的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自主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人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规定自行委派业主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业主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业主代表不得多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的三分之一。
(三)招标人应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使用国家、省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尚未出台国家、省级范本的,可使用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州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四)持续推进我州评定分离机制实施工作,招标人应科学制定定标方法,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候选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依法确定中标人,实现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二、规范行政监管权限
(五)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
(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项目审批隶属关系分别由州、县(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进行,其中州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项目业主隶属关系,由同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所监管项目招标人的,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七)实行电子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实行网上办理,招标项目的其余备案材料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提交,严禁以备案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先审查。各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项目的备案,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八)发展改革等备案部门要加强对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指导和政策解答,避免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在监管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可依职权在招标投标系统上对招标文件中歧视排斥投标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抽查监督,依法采取责令修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九)加强招标投标信息保密工作,对评标专家抽取情况、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过程有关情况和评标报告中不予公开内容等需要保密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要严格开评标现场管理,维持开评标秩序,固定开评标影像资料等证据,确保开评标活动公正有序进行。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州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州招标投标工作,州、县(市)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前述事项有关的投诉。
(十一)州、县(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前述事项有关的投诉。
(十二)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投诉。若就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程序和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十三)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十四)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加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落实负面行为积分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负面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由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并上报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等网站平台依法公开。如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十五)在开标评标环节,对可以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的,不得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业绩等材料复印件的,不得要求必须提供原件。
(十六)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对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逐步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制度。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由各部门在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进行细化。
(十七)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积极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积极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深化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各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同时发布招标计划,鼓励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招标人应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十八)加快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建筑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评优表扬等工作中予以相应鼓励。将违法失信的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十九)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持续深化全州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机关的联动配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和通报曝光力度,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二十)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试行)》(凉府发〔2020〕6号)同时废止。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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